原告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闫鹏飞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梁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