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秦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161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闫鹏飞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梁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