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51岁。
被告彭某某,男,51岁。
被告成某某,男,39岁。
被告文某某,女,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成某某、文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兑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少阳
二O0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