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平
人民陪审员陈统儒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