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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汪某,男,31岁。

被申请执行人陈某,男,37岁。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7岁。

本院在执行汪某与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某于2011年4月20日,以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0)张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孙志鹏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黄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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