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某,男,31岁。
被申请执行人陈某,男,37岁。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7岁。
本院在执行汪某与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某于2011年4月20日,以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0)张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孙志鹏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黄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