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8岁,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男,29岁,土家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0)张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有一辆车牌号码为湘x号白色货运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黄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湘G某某号白色货运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黄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黄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某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买卖、转某、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格烈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