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与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苗族,农民。

被告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就与被告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琰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