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陈楼某煤矿,住所登封市大金店陈楼村。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煤矿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登封市陈楼某煤矿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登封市陈楼某煤矿赔偿被上诉人袁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x元,多余部分被上诉人袁某某自愿放弃。
二、双方当事人收到本调解书起三日内付清上述款项,逾期仍按登封市人民法院(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280元,由上诉人登封市陈楼某煤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邱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