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祝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前夫、被告前妻均因病身故。虽然原告在永城市上班,但通过温县老家亲戚介绍,原被告互相认识,并在相处不到一年的时间,就于2001年8月17日在温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结婚以来感情淡薄,缺乏共同语言,更由于两地分居,一年到头相聚不到三个月。即使在一起,也会为生活琐事经常吵闹。2005年9月,因原告母亲去世和办理女儿婚事,双方几次大闹,至此,双方开始彻底分居,互不往来,双方已毫无夫妻感情。为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辩称,一、原、被告感情尚好,根本不存在感情破裂问题,请求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二、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原告应支付借被告的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赵某某给付被告王某某款4000元(已当庭支付)。
三、其他双方互不纠缠。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27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祝英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褚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