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某某、候某某与张某某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职工,住(略)。

原告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医生,住(略)。系原告吉某某丈夫。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吉某某、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小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购电动车款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欠原告吉某某、候某某电动车款1500元,于2009年6月底前偿还。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小莎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