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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傅竹珍与怀化欧劲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又名傅某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黔峰(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洪江市X镇X路X号,身份证号码:x。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开胜,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资格证号:湘司律证字第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欧劲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X乡X村(中方县工业园),机构代码证号:x-6。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洪建军(特别授权),湖南省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律师资格证号:x。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怀化欧劲果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易某某、傅竹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某某及易某某、傅竹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黔峰、向开胜以及被上诉人怀化欧劲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建军、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6月5日,双方均向本院书面申请了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5日,欧劲公司业务员易某武持盖有欧劲公司印章、载明编号的格式合同书及欧劲公司介绍信,以欧劲公司名义(但合同甲方名称填写易某武)与易某某、付某某签订了柑橘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订货数量1000吨;规格为“统装”,质量标准无烂果;交货时间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30日;格式条款注明:根据购方指定人员(以携带有购方介绍信为准)与销方负责人协商发货,由购方确定供货时间及数量,购方应提前6天通知销方安排。双方协议补充:交货地点为洪江市岔头、茅渡、仁建、太和、长绩、龙田、熟坪等柑产地的公路边;装车费由欧劲公司负担;付某方式为预付某货到付某。乙方负责甲方产品的存放、保管、养护。违约责任约定:易某某、付某某迟延供货或供货不足,应按余数全部赔偿欧劲公司。欧劲公司不按订货数量履行,按余数全部赔偿易某某、付某某。合同签订后,易某某、付某某于2007年11月初起,积极组织货源,准备了大量柑橘堆放于公路边及房前屋后,多次催促欧劲公司提货,欧劲公司一拖再拖,一直未提取货物,以致出现烂果严重,易某某、付某某遂向欧劲公司提出赔偿,后经欧劲公司业务员易某武实地察看,估计烂果约50吨,其余由易某某、付某某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处理。当时欧劲公司的最低收购价每千克0.56元,一般每千克0.60元。2007年11月下旬,易某某、付某某同其他与欧劲公司有合同关系的人到欧劲公司要求赔偿,并到中方县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后经中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易某某、付某某于2008年5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欧劲公司赔偿25.1万元,并要求欧劲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易某某、付某某自愿放弃对怀化欧劲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不再发生任何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6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材料复制费200元,共计70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2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567元,由易某某、付某某负担;

三、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杨荣

审判员周永连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谌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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