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