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唐某与被告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小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