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
被告何某,男。
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是2012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军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在2009年1月19日,双方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为夫妻。X年X月X日生子何某某,婚后双方并没有积累多少共同财产。婚姻期间,由于男女双方分属各地打工,聚少离多,偶然在一起时也因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同时,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常疑神疑鬼,引起争吵。现原、被告在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的话,我同意离婚,但是小孩应由我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月19日在汝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何某某,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何某某由被告何某抚养,小孩抚养费由被告何某负担;由原告郭某自愿给付小孩抚养费。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军英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