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a,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朱a在其位于本市闵行区x镇x路x号A市场121-X号的摊位,以每套人民币8元的价格先后将二套共4张有淫秽图片的光碟分别卖给郑a、王a。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a当场抓获,并从其摊位上查获有淫秽图片的影碟176张。经上海市影视音像检测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76张影碟中159张属淫秽片、l7张属色情片,朱贩卖给郑a、王a的4张影碟属淫秽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a、王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赵a、孙a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上海市音像制品鉴定书》、音像制品专用收据,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a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淫秽影碟计163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朱a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09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朱a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