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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俞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鲍某

被告俞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俞某应归还原告鲍某借款人民币x元,利息人民币8.5万元,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给付人民币x元,2011年1月底付给人民币20万元,2011年2月底给付人民币14万元;

二、若被告俞某未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鲍某有权就剩余款项要求被告俞某一并予以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62.50元,由被告俞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吴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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