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某
被告俞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俞某应归还原告鲍某借款人民币x元,利息人民币8.5万元,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给付人民币x元,2011年1月底付给人民币20万元,2011年2月底给付人民币14万元;
二、若被告俞某未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鲍某有权就剩余款项要求被告俞某一并予以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62.50元,由被告俞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