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被告毛某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谢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谢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王飞
代理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