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春与岳阳弘泰瓷业有限公司、李某峰、叶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你院立案执行的李某春与岳阳弘泰瓷业有限公司、李某峰、叶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0)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立案号:(2011)岳法执字第X号】,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执结,但据权利人反映至今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院在收到本督促执行令之日起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立即执行该案,于2011年8月3日前执结,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院。

此令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