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法院:
你院立案执行的李某春与岳阳弘泰瓷业有限公司、李某峰、叶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0)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立案号:(2011)岳法执字第X号】,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执结,但据权利人反映至今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院在收到本督促执行令之日起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立即执行该案,于2011年8月3日前执结,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院。
此令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