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孟彬,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乙,男,1954年9月生。
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8)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甲以尚需调取相关证据为由,于2008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梁某甲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梁某甲的上诉理由亦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8)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梁某甲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不予退还。二审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梁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