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栗某。
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某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