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43岁。
被告石某某,女,37岁。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无生育子女。二人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于2006年2月份因二人再次生气离家出走,至今将近四年无有音信,造成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石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5年9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于2006年2月份因二人再次生气而离家出走无音信,夫妻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传唤被告应诉,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明,上蔡县X镇X村委证明,原告申请的证人孙某力当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本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建幸福家庭,而二人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于2006年2月份因二人再次生气后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无音信,致使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以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连城
审判员杨献伟
人民陪审员武雪峰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