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某开发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清水塘。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强,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白石港木架子洲。
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了原告株洲市某开发公司诉被告株洲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4日株洲协成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按合同约定协成公司向被告供货,但被告一直拖欠协成公司的货款x元。2011年5月协成公司将被所欠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11年5月27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被告,但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付款要求一直没有理会,为此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实际欠货款x元,且未支付是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现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案外第三人协成公司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自2009年11月8日至2009年12月8日,协成公司向被告提供加气砼砌块,单价为180元每立方米。货物到达工地时需方按标准验收,供方提供产品合格证。需方如有异议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以湖南省建筑材料检测站检验为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供方负责予以退货。2011年5月27日,协成公司与原告共同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被告:截止2011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协成公司货款x元。协成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清偿。被告在该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已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原件。经核查还欠款壹万捌仟玖佰捌拾元。…因砖质量问题,外坪存在的漏水问题,至今还未处理。”2011年10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强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按债权转让通知书所欠款x元全额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前支付x元货款给原告株洲市某开发公司。
二、如被告株洲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株洲市某开发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株洲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x元。
三、原告株洲市某开发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株洲市某开发公司承担106元,由被告株洲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6元。(被告承担的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随货款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