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银行某支行,住所地(略)田心电力机车厂厂门口。
负责人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副行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员,住(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某支行诉被告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某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中国某银行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