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某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丽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湖南某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396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