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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某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某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株洲电力机车厂内。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烈平,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某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某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由原告中株洲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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