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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原审被告朱某、刘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组。

原审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村X栋X单元X号。

原审被告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镇X街X号。

原审被告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组X号,系原审被告童某之妻。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某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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