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3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史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冷某,男,29岁,汉族。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城北办事处芷兰社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冷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元,减半交纳404.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王小平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童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