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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株洲某药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1968年12月,汉族,江西省(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株洲某药剂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村。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元桥,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株洲某药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向原告周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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