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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0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夏某杰(已判决)在清丰县X乡东佛店小学,翻墙进入学校,将电教室的海尔牌电脑主机和三科牌不间断电源盗走,价值10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夏某杰供述,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另有清丰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夏某某于2010年9月27日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夏某杰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繁华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韩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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