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
被告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双方就2009年1月2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已于2010年2月2日经普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被告均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就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进行主张。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3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江某后续治疗费人民币x.16元、护理费人民币320元、交通费人民币11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