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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李某只),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甲与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依法向上诉人王某甲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郭文吉

审判员刘海波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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