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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a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a,男;2001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a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月中旬某日凌晨,被告人贾a伙同郑a、朱a、郑a(均已被判刑)等人,至本市闵行区X路X路西南侧地铁工地,手持钢筋对该工地值班人员秦a等人实施言语威胁等手段,劫得该工地内的建筑材料。

2、2009年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贾a伙同郑a、朱a、郑a等人,至本市闵行区X路X号,持钢筋对该工地值班人员邱a威逼后欲实施抢劫,因遭邱反抗而对邱实施殴打,致使邱左眼球因伤被摘除,构成重伤。

被告人贾a因犯盗窃罪服刑期间被发现涉嫌上述抢劫,并于2010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a、邱a的陈述,同案犯郑a、朱a、郑a、郑a的供述,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a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财物,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贾a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贾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钱华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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