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二终字第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

委托代理人张××,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楚军荣

审判员张小青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宋东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