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
委托代理人张××,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楚军荣
审判员张小青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宋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