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颖让,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朱某某,又名朱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颖让,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第三人朱某某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袁某某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李某某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袁某某的上诉理由亦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李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庞伟涛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