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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范一×、范二×通过范三×办理驾驶证(C1证),后范三×通过胡道显给被告人马某某6000元钱,让马某某帮忙办理驾驶证(C1证),在被多次催告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09年10月份以200元到襄樊办理两本假的驾驶证给范一×、范二×,从中获利5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6000元,且赔偿被害人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领条、证人范三×、胡××证言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赃款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光超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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