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又名孟X,男。
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德,河南京港(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孟某升,河南广民(略)事务所(略)。
孟某与李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8月18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孟某、张某某赔偿楼房损失19.91万元。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孟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庆河,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德,原审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某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一О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