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
上诉人濮阳县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顾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濮阳县X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孔德军
审判员王丽霞
代理审判员万宗杰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杨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