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民,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金明友,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向阳亨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村。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向阳亨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民、金明友,被上诉人北京向阳亨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海、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童铸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