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男,200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莫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与原告系母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陈俊志,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建丰,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197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个体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抚养费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
审判长张余良
审判员郭凌云
人民陪审员刘晓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