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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终字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1月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所得赃款400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

内黄县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张立永

审判员李振安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袁庆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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