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王朝晖、纪某,甘肃天秦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2年2月X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