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詹某,女,31岁,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某,男,26岁,住(略)。
再审申请人詹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早在1995年7月2日就与该争议房的房主陈某燕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8万元人民币购买此房,访房申诉人已居住十多年,由于陈某燕不想让卖房一事公开化,所以双方至今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购房应受法律保护,存在侵权,请将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2006年9月17日与原房主陈某燕签订了购房合同,如约交付房款5万元,并于2007年4月17日经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房产证。故被申请人是该房屋合法所有人。如果陈某燕属一房二卖,申请人也只能另案起诉。
本院经调卷复查认为,该案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某以其房产证为据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此判决并无不妥。作为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足,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詹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好顺
审判员刘连忠
审判员宁建勋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洪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