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史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蓓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居住的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根据与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欠付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严重侵犯了原告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691.48元及其滞纳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吴某于2010年5月22日前向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自2009年4月起至2010年3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691.48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被告吴某应于2010年5月22日前将该款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蓓蕾
书记员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