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02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一名XX,现年7岁,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XX由原告抚育。被告自2009年5月30日起每年一次性给付子女抚育费2000元,至18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于调解书送达时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4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