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长岭县人民法院:长春市亿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李某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民初字第2064号

原告长春市亿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亿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亿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296元;剩余29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威

审判员陈瑜

代理审判员孙景富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崔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