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市亿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亿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亿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296元;剩余29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威
审判员陈瑜
代理审判员孙景富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