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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某与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清,河南天保(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马某某为与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启超,被上诉人三门峡豫西机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马某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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