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灵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灵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市灵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启超,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周清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6元,由灵宝移动分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某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