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自带小手锯擅自在济源市X村集体的后林坡上砍伐栎树,后存放于郑某村曹某的铁厂里,2010年12月30日经李某装车在郑某村过磅时被查获。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盗伐林木共计131棵,立木材积为2.99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1年5月9日9时30分到济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李某、曹某、卢某、郑某X、王XX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协议书,合同书,证明,到案经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盗伐集体林木2.99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