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某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触点网吧,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金谷翠庭X号楼二层。
负责人:白某。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触点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亚丽
审判员宋梁凤
代审判员杨保国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