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花兰诉被告喻春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程花兰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喻春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同住一村,1984年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1986年生育一男孩取名喻立怀,现已成家,1988年生育二胎,男孩,取名喻立慧,现年22岁。自有了二胎后,我与被告的感情每况愈下,矛盾越积越多,致使被告对我的态度极为冷漠,经常因小事生气、打我。所以这几年来,我一直断续外出打工,只是为了躲避他,不想生气,心想等孩子大了将就着慢慢过,可被告对我不管不问,今年正月我又外出打工,8月份回来在米坪街租房居住,而被告对我漠不关心,连一床被褥也不肯给我,使我心灰意冷。综上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相互间漠不关心,没有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并且原告说的不属实,我们生气是有,但我并没有打过她。她在米坪街租房我也去接过她,但她不回去。我们共同生活几十年怎会没有感情基础何况我们的孙子马上就要过生日了,二儿子也快要结婚了,都几十几的人了离什么婚我不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还是要和她继续生活,以后我会对她更好一些,不再惹她生气,回家我会多做些家务,多为家里操些心,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花兰与被告喻春华同住一村,经人介绍于1984年认识并登记结婚,于1986年和1988年生育两个男孩,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多外出打工挣钱,原告于2010年正月份在米坪街租房居住。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管不问,让其心灰意冷,不想再继续和被告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本案经调解,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一起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年,并育有两个儿子,两人一起将两个孩子抚养成人,且大儿子现已成家,二儿子也快要结婚,夫妻间有一定感情基础。原、被告应珍惜夫妻共同创建的家庭生活,尽享现有的天伦之乐。原告程花兰以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性格不和,被告对其关心不够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喻春华已当庭表示有悔改诚意,并保证今后对她更好一些,不再惹她生气,回家会多做些家务,多为家里操些心,多与原告进行语言沟通,加强夫妻感情交流。综上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程花兰与被告喻春华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程花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人民陪审员王宗歧
人民陪审员郭少雄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丁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