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个体户,现住冷水滩区X路白竹水库旁一单元一层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蒋超元,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个体户,现住冷水滩区春江花园,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严XX与被告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XX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XX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严XX负担。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