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反诉人)杨某某,男,47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廷书,河南陈州(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人)黄某乙,男,40岁,汉族。
案由: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杨某某因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因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乙人民币9000元。
二、双方因此事再无其它纠葛。
一审诉讼费由原审原告承担,二审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