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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黄某乙财产纠纷一案二审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反诉人)杨某某,男,47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廷书,河南陈州(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人)黄某乙,男,40岁,汉族。

案由: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杨某某因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因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乙人民币9000元。

二、双方因此事再无其它纠葛。

一审诉讼费由原审原告承担,二审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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